说明:为保护患者隐私,原告一般为化名,判决书其他内容为真实的判决原文。产科是医疗纠纷的重灾区。本案因医院各产程处理不当,导致患儿出生后窒息,转入外院后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、颅内出血、新生儿吸入性肺炎,继而出现癫痫、右手抓握能力障碍、智能异常等问题。
胡*宝与北京市丰台区***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
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
(2015)丰民初字第07**7号
原告:胡*宝,男,200*年*月*日出生,汉族,北京市***中学初中*年级*班学生。
法定代理人:胡**(原告胡*宝之父)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朱丽华,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北京市丰台区***医院,住所地*********。
法定代表人:***,院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**,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胡*宝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***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3月**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
原吿胡*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律师费等共计1 273 986元。
事实和理由:原告之母白**于2002年*月*日入住被告医院产科,2002年*月*日为白**行剖宫产术,当日18:05患儿(即本案原告胡*宝)娩出。原告出生后因窒息等,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治疗,并被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、颅内出血、新生儿吸入性肺炎、缺氧性心肌损害、头颅血肿等疾病,后原告又出现癫痫、右手抓握能力障碍等异常,并存在智能异常等问题。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,故诉至法院,望判如所请。
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被告北京市丰台区***医院于二一六年**月*日 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胡*宝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住 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护理费、后续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鉴定费、案件受理费、律师费等共计一百二十七万三千九百八十六元;
二、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任何争议,原告胡*宝不再向被告北京市丰台区***医院主张任何赔偿;
三、案件受理费***元,由原告胡*宝负担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,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审判长 **
人民陪审员 王**
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
人民陪审员 李*